校直各单位、各部门、全体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将执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缴适用服务范围
对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我校按规定执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1.研发服务: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等。
2.软件服务: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等。
3.设计服务: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含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网站设计等。
4.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活动,涵盖技术、财务、税收、法律、评审、课题咨询等;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按咨询服务计征。我校专家评审费、课题咨询费等属于此类服务。
5.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6.文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的各类服务,如文艺创作表演、文化活动举办、文物非遗保护、游览场所服务等。
7.教育服务:包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校外专家讲课费等属于此类服务。
不代扣范围
货物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维修、加工搬运、餐饮住宿等,不执行本次代扣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税规则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征收率
1.增值税:自然人适用征收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起征点为每次(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不含税销售额=发放应发金额÷(1+1%)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数,税率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基数,费率分别为3%、2%,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含)10万元的免征,超过10万元的,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发总金额-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继续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规则计算。
5.实发金额计算公式:实发金额=应发总金额-代扣增值税代扣附加税费-预扣个人所得税。
(二)常见发放金额扣税举例
800元:
①.增值税=0元(未到起征点);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
③.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
④.预扣个人所得税=0元(未到起征点);
⑤.实际到手金额=800元。
1500元:
①.增值税=1500÷(1+1%)×1%=14.85元;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14.85×7%×50%=0.52元;
③.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假设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④.预扣个人所得税=(1500-14.85-0.52-800)×20%=136.93元;
⑤.实际到手金额=1500-14.85-0.52-136.93=1347.70 元。
5000元:
①.增值税=5000÷(1+1%)×1%=49.50元;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49.50×7%×50%=1.73元;
③.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假设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④.预扣个人所得税=(5000-49.50-1.73)×(1-20%)×20%=791.80元;
⑤.实际到手金额=5000-49.50-1.73-791.80=4156.97元。
以上举例仅供参考。
三、业务办理相关要求及提示
1.各部门在申报校外人员劳务费时,请先判断劳务内容是否属于上述七类应税服务范围,正确选择发放项目。属于代扣范围的,财务系统将自动进行增值税、附加税、劳务报酬个税计算;不属于代扣范围的,不进行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
2.发放劳务费,按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已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完成税款缴纳的,我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
4.2026年10月31日前已完成支出签字审批流程并办结支付的报销单据,不作追溯调整;2026年11月1日之后,尚未完成支出签字审批或支付流程的报销单据,适用本通知相关规定。
四、其他说明
请各部门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熟悉本次政策变化,在邀约校外专家及合作单位时,提前告知本计税规则。如对劳务范围、税款计算存在疑问,请联系财务处:5895816(王琳)咨询。
特此通知,请互相转告。
财务处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