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教〔2025〕20号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国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研究生多元招生录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为促进我校推免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推荐”是指按照规定对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但须经过招生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入学复试;“应届”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条 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遴选和录取的首要依据,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处)院、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领导及专家代表为成员的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包括审定推免工作方案、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受理对推免工作有异议学生的申诉等重要事项。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推免工作的日常事务。学校纪检监察室需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和至少3名专家教授代表(不担任行政职务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推免遴选推荐工作小组(简称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根据学校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的具体推免工作,按照学校下达名额,审议本学院推免名单和次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应设立专项审核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少于 5 人),负责审核鉴定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论文、竞赛获奖等内容。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订单定向培养、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七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一)学生入学起始时间至推免时止,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须全部合格且无不及格记录。
(二)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课程成绩采用第一次修读成绩计算,重修成绩不用于推免成绩计算)。
(三)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四级考试成绩≥497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本科毕业生标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 遴选办法
第八条 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要求最基本的遴选指标,同时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纳入推免遴选指标,实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法,按综合成绩排名择优选拔。综合成绩总分由学业成绩、综合能力加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学业成绩占80%、综合能力加分占20%。
第十条 学业成绩计算范围:学生入学起始时间至推免时止所修必修课;综合能力加分项分五类:论文类、课题类、专利类、竞赛类、社会服务类,最高分值为20分,各类合计超过20分时按最高20分计。
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成绩总分=平均学分绩点折合百分制成绩(即平均学分绩点×10+50)×80%+综合能力得分。
论文类、课题类、专利类、竞赛类均需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论文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论文;课题类为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专利类为已公开正式获批授权的发明专利;竞赛类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主办的竞赛,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技能竞赛;社会服务类主要为在校期间到国际组织实习和参军入伍服兵役情况。同一类奖励加分项目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只取其中 1 项最高分。
第五章 指标分配
第十一条 教育部确定学校年度的推免总指标。推免指标不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不设置留校限额。
第十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指标进行分配。
(一)重点向专业建设成果突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专业以及学校重点扶持专业倾斜。
(二)根据各学院推免当年考研录取率与前一年相比的增长情况将给予一定名额的统筹分配。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推免指标,结合学院学科专业情况,确定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及候补人选指标。各专业的推免指标数之和不得超过学校确定的学院推免指标数。候补人选指标数按专业推免指标数的20%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十四条 学院的推免指标只能用于推荐本学院的本科学生,若学院未能完成推免指标,剩余指标学校收回,由领导小组按本办法重新分配。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通知和本办法制定当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汇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括科学严谨的推免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流程、推免名额、推荐办法、咨询申诉渠道等重要信息,并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和邮(信)箱。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公布和实施,确保推免工作信息透明、程序公开。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报名。申报推免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填写《推免资格申请表》(附件1)、《推免综合能力加分鉴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配合出具《推免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3)。
第十八条 学院审核
(一)各学院审核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并对学业成绩进行核对,确认学业成绩得分无差错,填写推荐意见。
(二)学院专项审核专家组对学生的科研论文、竞赛获奖等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学院专项审核专家组每位成员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三)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本学院的拟推荐名单和候补推荐人数、名单。各学院将拟推免名单在本学院官网和班级公示7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审核
(一)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团委对拟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为学校正式推荐名单。
(二)教务部将推免学生的信息上传至“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三)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本校推免名额如超出推荐人数,或公示期间有推荐人选被发现不符合推免条件或自愿放弃的,则从候补推荐名单中按照排名顺序依次替补推荐。
第七章 推免资格的取消
第二十条 已获推免资格,但在本科毕业或研究生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不能按时毕业,或毕业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需要退学。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处分记录。
(四)存在弄虚作假,如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平公正行为。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需在有效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逾期未完成系统填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未按本办法实施推免工作,把关不严、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未能择优选拔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推免名额,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推免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根据推免工作回避原则主动报备和回避(附件4)。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规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 推免申请表
2. 推免综合能力加分鉴定表
3. 推免思想品德鉴定表
4. 推免工作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