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
  • 作者:教务部
  • 编辑:陈素一
  • 发布时间:2026-07-07

桂林医大学〔202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以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桂林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参军入伍者,须本人或委托家长于报到一周内到校提交入伍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由本人或委托家长到校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学校卫生科指定医院诊断,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要求,经复查合格,卫生科签署意见,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在此期间学生自行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类型,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开课时教务系统自动带入学生名单,不需学生选课;专业选修课由教务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表的安排于开课前一个学期组织学生网上选课;公共选修课(含网络通识课)由教务部于每个学期初组织学生网上选课。超过规定的选、退课截止时间,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补、退选和改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及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网络通识课程的管理按《桂林医科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桂林医科大学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以具体分数进行记录,60分(含)以上为成绩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采用四级制,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进行记录,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四级制换算百分制方式为,取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段中位数整数进行计算。

本科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需进行重修,无补考;选修课程不及格,需重新选课,无补考。专科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学生重修相关要求按《桂林医科大学课程补、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出现急重病或者其他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凭相关证明于考前在教务系统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学院、教务部批准后生效,否则按缺考处理。过程性考核、选修课程考核及重修课程考核均不能申请缓考,具体详见《桂林医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执行,如达到本规定之第三十一条留级条件的,应予以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由学生主动申请免体能测试、免听体育课且审核通过者,可以视为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本科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不含课外实践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程规定学分×该课程所得绩点]/∑[必修课程规定学分]

课程成绩所得绩点的计算公式为:绩点=[分数/10]-5。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四级制与绩点对应标准如下:

百分制

四级制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四级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75~89

2.5~3.9

良好

3.3

60~74

1.0~2.4

及格

1.8

60

0

不及格

0

注:四级制换算为百分制时,取对应分数段中位数,中位数存在小数时采用进一法向上取整。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桂林医科大学违纪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另一专业学习者,学校可结合学生意愿允许学生转到适合的专业学习。招生性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教务部组织考核、公示,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我校学生转学到其他院校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核,学校批准,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如转入区外其他院校,还须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确认。

转专业与转学具体条件及办理要求按照《桂林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桂林医科大学学生转学工作细则》《桂林医科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外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本规定之第三十四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经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可以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日常教育管理相关工作由学生实际所在部队和学校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休学期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须办理相关离校与入校手续,休学期满未经学校批准超过两周不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复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学院审核,教务部审批后办理离校或入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部申请复学。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科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卫生科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学;如复查不合格,视学生具体情况给予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四)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与毕业预警相关规定如下:

(一)留级警告与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本科生必修课不合格累计学分达到13学分及以上者,须留级警告1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本科生在校期间所有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专科生在校期间必修课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 8 门及以上者,须留级到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和缴费按照所到年级专业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二)实习准入:学生下点实习学期期初,教务部统计并发布学生初步毕业预警信息及留级警告。下点实习前,本科生必修课不及格累计学分达到13学分及以上者,专科生必修课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者,不能下点实习,须留级到下一年级重修相关课程。留级学生如在下一年级实习前已达到实习准入条件,则安排与下一年级进入实习。

(三)毕业预警:学生毕业前一年,教务部根据教务系统已有成绩和教学计划,统计并发布学生正式毕业预警信息。

教务部在每学期开学前,通知各学院核查达到留级警告或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学院审核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部复核备案。针对留级警告、留级或毕业预警学生,由所属学院落实学业帮扶、心理帮扶等工作。留级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连续两次受到留级处理的学生,若再次达到留级条件,可予以跟班试读一学年;试读一学年后仍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学分达13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未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达到退学条件但未到校办理自动退学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班级负责人收集联系、告知情况等材料,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并经合法性审查后,转交教务部。教务部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正式退学处理文件。该文件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教育部学籍平台注销学籍。正式退学处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则在学校网站主页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正式退学处理文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照国家规定注销学籍,不得复学。退学学生在校学习超过1学年以上者,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桂林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自录取当年起计算,因病、创业及其他情形产生的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以及转专业、留级等延长学习的时段,均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自 2025 级起,普通本专科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专业基本学制加 3 年,专升本最长修业年限为对应专业规定学习年限加 2 年,实际最长修业年限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学生若因复学、留级、转专业等原因进入到新的年级专业学习,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原则上按所到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原已修合格课程成绩可按《桂林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春季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按照学校相关入伍优待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继续在校跟班学习,并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未提交继续在校学习申请的,学校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必修课程、补修选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落款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换证及学位相关申请。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如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向学校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变更相关信息。学生离校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籍、学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学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桂林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学业证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及学位授予信息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按照《桂林医科大学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办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临桂校区内部禁行摩托车、电动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参加团体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应规章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桂林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桂林医科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桂林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校外各种评优活动。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表彰、奖励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桂林医科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处分前的告知与申辩

在拟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组织审议拟处分建议事项。审议通过后,向学生送达《拟处分告知书》,载明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须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将申辩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  正式处分决定的作出与告知

在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组织审议学生申辩情况及最终处分建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送达《处分决定书》,载明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再次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拟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处分文书,应按以下顺序送达学生本人: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其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送达过程并签字证明);

(三)学生已离校的,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其备案的常用地址,以签收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四)难于联系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首页公告栏及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公告期满(不少于7日)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桂林医科大学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修订)》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的次学年开始,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不能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不予退还当学年学费,若欠缴学费,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缴清所欠学费,否则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处分决定应记录在其档案材料中,并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办法按《桂林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拟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一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桂医学〔2024〕8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