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应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试应以培养学生胜任力为导向,根据课程教学目标科学设计,引导学生多读书、深思考、善提问、勤实践,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到督促学生进行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目的,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教务部在学校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及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监控校内各类考试。校直各部门、各学院配合实施。
第五条 校内各类考试实行学校、各学院(系、部或开课单位,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部全面负责校内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二)课程所属单位负责落实学生考试资格审核、考核方案制定、考试日程安排、试卷命题、质量审核及保密、题库建设(《题库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及更新、阅卷、监考人员选派与培训、考试纪律巡查及上报、成绩评定、总结分析及结果反馈、试卷存档与保管等具体事宜。并实行课程负责人和主考教师负责制,具体以各学院工作安排为准。
(三)学生所属各学院负责考生的组织管理和考生突发情况处理工作,做好各类考试的宣传、通知转发以及考场纪律巡查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学风、考风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教务部负责考试成绩评定、反馈和考试管理的督导工作,将相关工作作为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时长规定为120分钟,原则上需在结课2周内完成考试。教务部负责统一安排教学周17~18周结课的课程。
(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时长规定为90~120分钟,具体由各学院和教研室组织考试,并在结课2周内完成。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期末考试资格认定
第七条 学校坚持形成性评价理念下的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多元化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强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过程和教学考核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思维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
第八条 鼓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岗位胜任力培养需求,开展不同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 课程考核以课程大纲考核方式为准,课程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开课之前设计好课程考核方案并填写《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组成说明》上传考务全流程系统,并在开课初(两周之内)告知修读本课程的学生。
第十条 期末考试资格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和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分。
(一)过程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或累计旷课3次及以上者。
(三)未注册学籍和选课,擅自修读该课程者。
(四)抄袭作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
(五)过程性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六)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屡教不改者。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考前将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学生名单上报教研室及课程所在学院(系、部)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同时在教务系统上申请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第四章 期末考试方式与命题、试卷印刷和保密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一) 所有课程结课后均需进行结课考试,考试方式可采取闭卷考试(含计算机、手机进行的无纸化考试)、开卷考试、实践技能操作考试、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
(二) 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考试课程和大于2学分的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纸质考试;小于等于2学分的考查课程的期末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自行决定考试方式,需在考核方案中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一)各学院领导要严把试题质量关。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成立命题小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命题小组承担,命题小组组长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人担任。命题小组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2~3位教师组成,命题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命题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而影响考试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二)高度重视命题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教学事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以试卷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学内容为基本范围,命题前应制订详细的《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以其他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也需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
(四)试卷内容无政治性(法律、政策、民族、宗教事务等)问题;无科学性错误和尚无定论问题。
(五)试卷考核内容方面要求超纲内容不超过 5%;认知能力方面要求记忆的占20~30%,理解的占30~40%,综合应用占30~40%。
(六)期末考试试题要体现知识与能力并重的教育理念,试题内容既要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达成情况,又要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及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各专业必修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客观题和主观题比例建议为4:6,客观题方面尽量加大 A3/A4 题型比例,主观题方面原则上不使用无解释判断题,或只能检测记忆性知识的名词解释和填空题等题型,各学院和课程负责人可根据学科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尽量降低考查学生记忆性试题的比例,但必须符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命题原则。医学类相关专业的客观题占比可适当放宽至60%~100%。各学院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期末考试实施细则。
2.控制好阶段性考核和期末考试试卷的试题重复率,期末考试的考核知识点可以和阶段性考核重复,但不能使用完全相同的试题。
3.期末考试试卷可增加一道附加题,但需具有一定挑战度,可以是学科新进展、新发现或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等,以考查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附加题根据答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只加分不扣分,期末考试成绩超过100分按100计。
(七)必修课程需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命制A、B两套难度相当的平行试卷,满分均为100分,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外一套留存备用,命制的两套试卷试题(原题)重复率以及三年内的试题(原题)重复率≤10%;选修课程命制一套试卷即可。
(八)不同专业或不同班级的相同课程,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考试,需单独制定命题方案(命题双向细目表),单独命制试卷,试卷不得重复使用;选修课与必修课、考试课与考查课均不能使用同一份试卷进行考试。
(九)考试卷需按教务部规定格式进行编制,考试试卷应配套相应的“标准答案”。客观题答案需做到标准唯一;主观题的“标准答案”应注明评分标准,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得分点。
第五章 试卷提交、印刷、领取和保密
第十三条 试卷提交
试卷命制完成后课程负责人需连同标准答案、命题双向细目表一起上传至考务全流程管理系统,经教研室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合格后方可安排考试时间。17~18周结课的考试课程试卷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完成提交;其他课程至少在考试前一周完成试卷提交、考试安排等工作。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刷
(一)教务负责各种考试试卷的印刷、分装、分发工作。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进行印刷试卷。
(二)试卷印刷全过程指定专人进行负责,试卷印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废稿随意丢弃,必须指定专人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试卷领取和保密
(一)试卷领取实行严格的收发制度。由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试卷必须在考试前3天到教务部指定地点进行领取,领取人员当场清点数量并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进行校对核对,核对无误后密封、签字确认方可离开。由教务部统一安排的课程试卷,考试当天到相应考务办公室领取。
(二)教务部和各学院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
第十六条 监考
所有校内考试均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考试安排选派监考人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80人以上(含80人)的考场必须安排3名以上监考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教师。每个考场设一位主监考,原则上为该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考场的组织工作,并对考试试卷内容负责解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考人员不足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各学院协调人员参与监考。
监考员应严格按照《监考规则》(附件2)和《考场规则》(附件3)要求实施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巡视
建立校、院两级巡考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课程考试的巡视督导工作。校级巡视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共同参与,负责全校课程考试的抽检巡视;校级督导巡视组由校级督导成员组成,负责考试期间所有考场的巡视督导工作(含巡视员履职情况);课程所属单位和学生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院级巡视组,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课程的各类考试和学生考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巡视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学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详见《巡视员守则》附件4。
第七章 评卷
第十八条 评卷
(一)考试结束后,由各学院立即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评阅,评卷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7天内完成。
(二)必修课程的评卷工作按要求全部在考务全流程系统上进行,实行流水作业、分题负责、全面复核的试卷评阅制度。
(三)阅卷时每小题必须有批阅痕迹,给出明确的每小题得分情况。
(四)要严格把好评分、登分、改分等环节的质量关,务必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
第八章 成绩评定和报送
第十九条 总评成绩
(一)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四级制记分,具体详见《桂林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二)考试课课程负责人可设置卷面最低分值下限,卷面如低于下限分值总评成绩按照不及格计算,最低分值下限需大于等于40分。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做好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详细记录,保证有据可查;学生考试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此项工作须在考试结束7天内完成。凡缺考、违纪者,其考核成绩按0分记,缓考或者重修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录入。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15天后学生本人可通过教务系统自行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本人可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交教务部,由教务部组织教研室复查试卷,严禁学生本人接触试卷。如确因评分或核分有误,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确认,复查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正表》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按更正后实际成绩公布。复查试卷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一周之内或者是在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复查。
第九章 考试分析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 考试分析是检测考试质量的重要指标,为教师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供关键依据。各学院须高度重视考试结果的分析、反馈与利用,以提升教学管理效能、优化教学质量并增强学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考试分析内容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一)成绩分析:包括成绩分布、平均分、标准差、中位数、合格率及优良率等指标。
(二)试题质量分析:包括试题的信度、难度和区分度。
(三)课程总结分析:涉及总评成绩的构成占比、学生学习情况、课程教学效果分析、课程亮点与存在问题,以及课程小结与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结是对课程考试工作的系统归纳、分析与反思,旨在推动教学改进。期末考试成绩总结体现为两份报告:
(一)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分析报告:
1.线下考试课程由考务全流程管理系统上生成客观数据,课程负责人根据客观数据对本次期末考试的成绩及试题质量进行小结性分析;
2.线上考试课程由考试系统或学习平台自动生成期末考试成绩分析报告;
3.其他形式期末考试的课程,需自行制作试卷成绩分析报告。
(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报告:在总评成绩上报教务系统之后,教务系统会生成课程考核情况的客观数据,课程负责人需要根据客观数据认真填写本课程的总结分析报告。学生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如果不及格率高于10%,应在总结分析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主要分析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及今后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改进思路和具体措施。
第十章 考试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将作答后的试卷按学号排序后与考核材料装袋封存,作为教学档案指派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二十六条 要求归档的考试材料包括:1.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组成说明;2.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3.试卷审批表;4.空白样卷;5.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6.学生成绩册(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册、过程性考核成绩册;总评成绩册);7.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包括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报告);8.考场情况记录单和学生签到表;9.其他要说明的材料;10.过程性考核原始材料等。将以上材料按照顺序放入考核材料袋。
第二十七条 需要保存的试卷包括所有作答的试卷(含正常考试课程的考试卷、缓考、重修、考查课程、选修课程的笔试试卷以及各类综合考试卷、学位英语考试卷)。其他形式的试卷(如网考、电子作业等)可采取统一刻录光盘并装袋封存的方式保存。所有需要保存的考试材料及试卷至少保留至学生离校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按照考试材料归档要求,定期对各教研室考试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教务部将定期开展试卷专项检查,对考试各环节的规范管理、考试试卷质量、考试改革的进展情况、形成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三十条 缓考
(一)申请缓考要求
1.因病申请缓考,需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含病假建议)或学校卫生科开具的疾病证明,诊所、自测报告、健康声明等非医疗机构证明无效。
2.因直系亲属病危或去世申请缓考,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
3.因参加校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活动(如竞赛、会议、志愿服务等)申请缓考,需提交活动主办单位正式通知文件及校内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证明,并附负责人签字。
4.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的,需明确标注冲突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及教室信息,优先申请缓考重修课程;若与正常修读课程冲突,需提交教务系统课程安排截图作为佐证。
5.当学期存在考试违纪行为、无故缺考者,不得申请缓考。
(二)缓考审核
1.符合缓考要求的学生需在教务系统提交缓考申请,登录个人账号→业务办理→缓考申请,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证明,由班级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教务部在教务系统内审核批准后视为缓考办理成功。缓考办理成功时间必须为考试开始前,否则以缺考论处。
2.学生辅导员及所在学院领导需对缓考资格审核负主要责任,所有缓考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三)缓考安排时间
本科、高职专业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高职专业正常补考一起进行,成绩均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四)缓考只限于必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缓考课程、补考课程、选修课程、过程性考核不办理缓考。
第三十一条 补考
(一)本科专业的所有课程均不安排补考,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通过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高职专业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录。
(三)补考不办理缓考,凡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
第三十二条 重修
总评成绩不及格或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者,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制度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各类校内考试。其他国家级考试、校外考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桂林医学院题库建设管理办法》(桂医教〔2016〕38号)、《桂林医学院考试考场规则(修订)》(桂医教〔2022〕63号)、《桂林医学院考试监考规则(修订)》(桂医教〔2022〕64号)、《桂林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桂医教〔202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题库建设要求
2.监考规则
3.考场规则
4.巡视员守则
附件1
题库建设要求
第一条 题库建设须具备以下特点:
(一)科学性:试题内容准确无误,表述清晰,无歧义。
(二)规范性:题型、格式、分值、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规范统一。
(三)合理性:试题难度、区分度适中,能有效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应用和分析能力。
(四)覆盖性:试题应全面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核心知识点与能力要求。
第二条 题库建设的教学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超纲等。其中掌握知识占60~70%,熟悉知识占20~30%,了解知识占10~15%,超纲知识小于 5%。
第三条 每门课程的试题库建成后,根据本门课程的发展情况,应不定期地对试题库内容进行更新,以保证试题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试题库建设经费
1.题库建设经费按照1元/题的标准进行发放。
2.各学院负责题库建设经费的申报,教务部负责审核,凡不符合题库建设要求,不予发放经费。
附件2
监考规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需熟悉监考及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佩戴规定的监考标志,监督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合理安排考生座位。如为纸质考试,于正式开考前5分钟发卷;如为计算机考试,提醒学生检查机器是否正常工作;如为手机考试,提醒学生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关闭手机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程序。提醒学生检查是否可以顺利登录考试系统,如有问题及时联系技术人员。
第三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必须书写板书、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 严格要求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和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含电子烟)等物品,否则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
第五条 考试开始前认真检查考生证件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务必携带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清晰的一卡通、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开考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应与学生签字人数相符。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控视频全程开放,监考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坚守岗位,加强考场内巡视。监考人员要做好配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需暂离考场需请示巡考人员,征得同意后,请其代为监考,事毕后及时返回考场继续监考工作,坚决杜绝作弊行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手机、吸烟、聊天、阅读书报、谈笑、瞌睡、抄做试题、无故擅离考场等)。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安抚好学生情绪,做好考场管理,协助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交卷除外),无纸化考试时,任何情况的离场需经监考人员确认试卷已提交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离开考场者一律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十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注意提醒考生。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知考生本人,同时让考生在《桂林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上签字,责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及时记录考场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桂林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作弊材料上交教务部。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核对考卷份数,清点无误后认真填写《桂林医科大学考场情况记录单》,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回收试卷(含空白卷),答题卡按要求组织扫描和批阅。
附件3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清晰的一卡通或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试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交卷除外)。
第三条 所有考试务必到指定地点进行考试(含使用手机或计算机进行的考试),未经批准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进行考试(如学生寝室),按考试违纪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四条 进入考场后,学生务必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座,不许私自占座位,不听劝告或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者按考试违纪处理。就座后将考试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五条 使用手机进行的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关闭一切与考试无关的应用程序,考试中禁止切屏。如有违规使用手机查找答案,将按考试违纪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不得在课桌上、身体上、衣物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如非自己所写,应在开考之前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七条 考试时,应将除考试用具之外的书包等物品按要求集中放置(不得放置于课桌抽屉内),不得携带手机(使用手机进行的考试除外)、电子词典、平板电脑、任何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稿纸以及其他电子产品(含电子烟)等参加考试,一经发现均按照考试违纪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八条 无纸化考试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请考生在考试倒计时内完成答题并提交试卷,以免出现成绩无效;考试系统具有防作弊功能,考试当中,考生不能进行切屏、退出或最小化考试界面,否则系统将自动结束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九条 所有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含电子烟),保持肃静,独立完成,严禁替他人代考或者请人代考,不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不准互对答案、偷看他人试题或提供试题供他人抄袭,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试时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有试卷分发错误或者计算机不能正常工作、密码遗忘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等待监考人员解决,禁止随意走动或互相询问。
第十一条 纸质考试的答题卡使用2B以上的铅笔进行涂卡,其他书写部分必须用圆珠笔、中性笔或钢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答。
第十二条 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提前交卷的考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使用手机进行考试的考生,提前交卷时必须由监考人员确认试卷已提交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待监考人员查验完毕,确认试卷全部提交后方可离开考场;纸质考试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反扣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4
巡视员守则
第一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院级巡视员应到达指定位置,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是否为监考人员本人监考,并按要求彻底清理考场;
(二)检查考场座位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原则上要求考生之间间隔两个座位,合理利用考场空间,如考场空间允许,考生之间间隔越大越好);
(三)学生是否出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就座;
(四)检查学生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包括手机、电子手环、智能手表、复习资料、书本等)。对考前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未经同意擅自更换等情况,应及时联系教务部,并采取对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条 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院级巡视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发现监考人员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予以制止(例如看手机、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批改试卷、离开考场等);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坚决制止并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认真处理。
第三条 校级巡视组及校级督导巡视组须不定期对监考员的履职情况、学生考风情况、院级巡视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巡视员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按要求填写《桂林医科大学考场巡视记录表》,并在每场考试结束后交回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