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教〔2026〕7号
桂林医科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指导和遵循,是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依据,是组织教学、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材(讲义)以及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和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国家教育法规,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目标选择教学内容,注重前导和后导课程之间的联系、交叉,避免与其他课程的重复和遗漏。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要有高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践性,需对照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内容做相应调整,深度、广度、难度需符合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注重知识、技能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研究相结合。更加注重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教育基本规律,同时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将教学组长期教学实践积淀的基本经验和近年来有成效的教学改革成果、学科最新发展成果、行业新进展融入教学大纲中。
第五条 教学大纲要深入挖掘蕴含在课程中的思政元素。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实际,将课程思政有机融入课堂教学全过程。同时挖掘课程中的德育、美育、劳动教育元素,把能力培养、知识传授、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引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全方位育人。
第六条 丰富考核评价方式,强化对学生学习态度、知识掌握及应用的考查。适度增加专业核心课程考核难度。积极采用项目式、探究式、答辩式等多元评价方法,提升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与挑战度。
第七条 教学大纲有一定的灵活性。鼓励在基本内容的选择、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学时数和教学方法的改进等方面进行探索,以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均须制定符合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九条 教学大纲原则上与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制定。教务部根据教学大纲制订原则,提出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在课程组负责人的主持下,经过课程组教师认真研讨、充分论证后,由教学经验丰富的主讲教师执笔制定或修订,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由开课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进行初审,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批准使用后,各学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收集该专业完整教学大纲,提交一份(经执笔人和审核人签字确认后的教学大纲)至教务部备案,同时将电子版一并报送教务部。
第十二条 适用于同一层次不同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编写一份教学大纲;要求不同的,则应分专业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文字严谨、名词术语规范、意义明确扼要。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对象;学时与学分;课程模块类别及课程属性;课程性质;课程教学目标;前导课程及后续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学时分配表;课程考核与评价;最新适用的教材及参考书目。如课程涉及指导性学习环节,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纳入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格式,应按照本办法给定的指导性格式书写(见附件1)。
第五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经批准执行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组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遵循,并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备课、安排教学进程和授课。
第十八条 新课程开设前应先制定试行教学大纲,经试用一个教学周期后,再经过修订和审定后成为正式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研室课程组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作部分调整时,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审批同意,同时提交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正式执行(见附件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桂林医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桂医教〔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