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教〔2026〕9号
桂林医科大学普通本科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涉及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进程,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通过教务部与学院(系)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修业年限、课程设置、主要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和毕业资格认定。
(二)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主要是对培养方案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计划中的一些教学环节相关数据进行统计)。
(三)教学时间分配表(按周数)、学分分配表、教学进程表、课程体系对培养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矩阵分析表、培养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关系矩阵分析表等。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第六条 教务部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发至各学院(系、部)。
第七条 各学院(系)确定专业负责人并成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小组。该小组根据原则意见的要求,组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调研,包括社会调研、相关高校调研、用人单位调研、毕业生调研、开课教学单位调研等。调研结束后,小组应结合各专业特点和调研结果,内部认真讨论,提炼我校本专业特色,形成人才培养方案初稿,并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初稿需经所有课程所在部门的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审议意见;课程所在部门未设教学委员会的,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审议并签署审议意见。
第九条 专业所在学院(系)根据审议意见完成修订,并提交本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全套制(修)订的形成过程材料由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归档留存;最终审定通过的正式版人才培养方案须提交至教务部。
第十条 教务部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部、各学院(系、部)、各教研室、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务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拟定下一学期教学计划。各学院(系、部)核对无误后,教务部向各学院(系、部)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任务、教学大纲,制定每学期课程表、授课计划,认真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教学任务按学科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第二课堂相应课程模块的教学组织实施及建设工作。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以及课程学时的增减、理论与实践学时的变动等均属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确需异动的,必须在不违背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学院(系、部)须在教务部下达学期正式教学任务之前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专业所在学院审批,教务部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调整。
第十九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的变动,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桂林医学院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修订)》(桂医教〔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