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的相关规定,教育和监督学生不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或私接乱拉电线,严防学生宿舍内因使用违规电器引发的火灾。
三、学生应严格遵守《桂林医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做到人走灯灭。手机充电完毕应及时拔下插座。宿舍内电器总功率严禁超过800瓦,以确保宿舍的安全。学生宿舍严禁烹煮食物,不管使用任何器具。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四、凡学校工作人员(含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等)发现学生宿舍存在大功率电器的,不管是否在使用,均有权暂扣,学生不得拒交、阻拦或者抢夺。
五、对检查到的大功率电器予以暂扣,交由宿舍管理员保管,并做详细的登记。学生在放暑假或寒假的时候可以领取带回家,最迟毕业离校时带走,领取时签订不再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的承诺书。如果第二次发现使用,即被没收。如果毕业时不带走的违规电器,由学校统一处置。
六、不准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七、辅导员、班主任及宿舍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发现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除暂扣违规电器外,要加强对使用违规电器同学的教育和引导。
八、对使用大功率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个人使用大功率电器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于拒不配合或阻拦学校工作人员(含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暂扣大功率电器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若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列为常规检查不合格宿舍,并取消该学年度文明宿舍评比资格。
十、一个学年内,班级有超过20%(含20%)的学生宿舍在学校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被发现存在有或使用违规电器的,取消该班级该学年评选校“先进班集体”的资格。
十一、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率先垂范,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监督和阻止。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桂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