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桂林医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要为各类全院性的校园文化、学生学术科技及娱乐活动的开展提供服务。为把大学生活动中心建设成健康、文明、高雅的文化场馆,成为学校集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党团活动、人文艺术教育、校园文化成果展示、声乐舞蹈排练、艺术团体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素质教育基地,为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桂林医学院全体师生。
第三条 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第四条 “中心”的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为原则,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条 “中心”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调度。
第二章 场地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开展集体活动,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必须提前三天将填好的《桂林医学院大学生活动使用中心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交一份到东城5栋宿管员值班室。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场地使用安排情况,对于相关申请按照递交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公物,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应仔细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管理员说明并得到确认;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赔偿;故意损坏者按损坏物品的价值加倍处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服从管理、确保安全,讲究卫生,活动结束后自觉做好场地清洁。
第十条 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注意公共安全,制定应急预案。
(四)不得携带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不准抽烟、喝酒及乱扔垃圾,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五)属于使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使用单位应于使用结束后自行清理,“中心”概不保管。
(六)晚上23点之前必须结束活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